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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蔷通讯员冯姝雅)组建于1996年的中国农大动物医院,在北京很多宠物爱好者眼中,是一家享有盛名的宠物医院,最近这家医院,因一起动物死亡的医疗纠纷,被一名养犬人告上法庭。经过审理,海淀法院没有认定农大动物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有诊疗过错,但因农大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有违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中国农业大学承担管理责任,向养犬人退还医疗费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原告袁先生称,2011年10月20日他养的德国牧羊犬吃了喂食的海棠果后出现气喘、干呕等症状,便带着爱犬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就诊。经对该犬的喉头部位及胸腔进行X光片检查,发现靠近喉头部的气管内有一个海棠果大小异物,其他部位正常,在医院期间呕吐出一个海棠果,其后再次拍片气管内未见异物。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由此推断气管内异物已吐出,同意袁先生将犬自行带回。
袁先生没想到的是,回到家后爱犬再次出现干呕、呼吸困难等症状,并于10月21日上午死亡。他认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没有对爱犬做进一步的诊断,没有将爱犬留院观察,是导致该犬死亡的原因。同时,他对动物医院资质提出质疑,认为该医院未经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违法,遂将动物医院告至海淀法院。
在庭上,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辩称,该医院有诊疗许可证,主治医师有合法执业资格证,可以合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该医院是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无独立的法人资格,无需也无法进行工商登记。医院的诊疗行为合法,诊疗过程并没有过错。就诊期间,医院医师严格按治疗规程诊疗,经治疗后该犬已痊愈并由其主人携带离开。农大动物医院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再次发病死亡与其诊疗不存在因果关系。此外,袁先生主张的财产损失没有充分证据,故不同意袁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先生的牧羊犬系因气管内异物(海棠果)引起窒息死亡。依据鉴定报告和相关证据,该犬在诊疗过程中检测出的海棠果已取出,其离院时气管内已无异物且喉头至胸腔部位均正常。考虑到结束诊疗后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的原因具有多样性,本例气管中海棠果状态完整,且存留体内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涉诉犬从脱离医院监护到其再次出现相应症状并死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犬气管内再次出现海棠果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袁先生关于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存在诊疗过错并致该犬死亡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就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是否非法行医问题,法院认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此外,申请人凭动物诊疗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现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无工商登记即对外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确实有违市场经济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本例动物诊疗活动的实施确实欠缺相应法律前提。故在袁先生为此支付了诊疗费用、其财产损失客观存在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中国农业大学作为中国农业大学动物医院的上级单位对此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返还医疗费用并赔偿财产损失1.5万元。
目前,中国农业大学已提出上诉。犬主人袁先生表示认可判决内容。
追访
是否违法行医未做界定
上午记者又采访了承办此案的法官。法官介绍,农大动物医院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其无需进行工商登记的理由。大学是事业单位,其本身不可能有营业执照。农业大学曾向法院出具过相关证明,证明动物医院是其教学动物医院,隶属于动物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如按照这个理解,农大动物医院应该是一个教学机构,而非经营机构。但事实上,农大动物医院已经对外经营了多年,而且在宠物医学方面具有一定的名声。
据悉,高校经营的校办工厂可以办理营业执照。因此,作为经营单位的动物医院也可以去办理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那么农大动物医院是否属于违法行医?法官认为,农大动物医院是否违法行医,是否应该做工商登记,应由相关行政部门明确,法院只是针对医院的客观情况,未做工商登记即对外营业,判决学校应承担管理责任。J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