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54年我国制定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
1987年11月24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表决通过。
发展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
1954年我国制定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解决了城市基层群众自治的问题,但是农村怎么搞,特别是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依法解体后,农村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但村里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谁来管,备受关注。
1980年2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合寨村,一棵多人合抱的大树下,85户村民代表分别在一张只有两指宽的纸条上,以无记名的方式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选举产生了新的自治组织——合寨村村民委员会。正是他们那一双双布满老茧的手,开创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先河。
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着手起草村委会组织法草案。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是起草过程中争议最大的问题。草案上写的是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拟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定位为指导关系。
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张春生表示:指导跟领导关系,好像是一个概念的差别,但实质上有重大差别。按照指导关系来说,就是承认这个村民委员会是个自治组织;如果改成领导关系,那就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了。
当时一些地方反映强烈,尤以一些地方干部为甚。他们认为,如果是指导关系,那下面工作没法干了。但资深法学家张友渔给彭真写信,说改为“领导”关系违反宪法,要求坚决贯彻宪法原则:把村民委员会同政府加以区别,使它真正成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张友渔的意见得到彭真支持,并为多数委员接受。
张春生回忆说:彭真他一直坚持,他认为这个村民委员会应该是自治组织,不应该是乡镇政府的腿(派出机构)。
1987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原则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参照代表提出的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审议修改后颁布试行。
1987年11月24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
1998年、2010年,又先后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作了修订,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村民自治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据新中国第一部立法文献片《铸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纪实》第三集(作者:阎军)
文字整理: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