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网讯:夫妻离婚时经协商,将女儿交由女方抚养。不久后,男方却提起诉讼,以其再婚妻子不能生育等理由,意图夺回女儿的抚养权。日前,红桥区法院经审理,从有利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抚养能力和条件考量,一审判决驳回了男方诉求。
离婚后父亲想要回女儿
本市男青年刘某与女青年方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0月生一女娇娇。2011年7月,刘某与方某经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由方某抚养,刘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据刘某称,离婚后双方均再婚,方某再婚后一直无固定住所,生活环境较差,收入偏低,且再次怀孕,娇娇长期随方某父母生活。现在孩子需接受教育,长期由老人照顾对孩子成长不利。刘某物质条件优越,且现任妻子患有不孕症,其与孩子相处也很融洽。为此,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由其抚养娇娇,由方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
孩子母亲拒绝前夫要求
法庭上,被告方某辩称,孩子年龄较小并且是女孩,出生后一直由外祖母照顾,如变更由刘某抚养,对孩子成长不利。方某的经济能力及精力充足,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家庭环境,能够照顾好孩子。刘某称再婚妻子不能生育,其再婚仅两个月,不能判断生育问题,不能以此为由变更抚养关系,故不同意刘某诉求。
法院判决履行原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且妥善解决。原被告离婚时已就婚生女的抚养达成协议,应当按协议履行。现被告虽已再婚,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抚养条件发生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变化。被抚养人为女孩,自出生后随被告生活,被告母亲一直帮忙照顾,且被告及现任丈夫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能力抚养孩子。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之请求,不予支持。(涉案人物系化名)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记者孙启明通讯员温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