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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继母将两名继子告上法庭,索要曾住过房子的拆迁过渡安置费。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继母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因此对该房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陈妙云今年52岁,被告王刚、王强是她的继子。王氏兄弟的父亲2007年与陈妙云结婚,2010年因病去世。老伴在世时,一家人住在塘沽一处小院内。老伴去世后,陈妙云搬出来自己租房住。2011年春,该小院拆迁,王刚兄弟俩领取了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
庭审中,陈妙云诉称,兄弟俩仅给了她3000余元,还差2万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她房屋拆迁过渡安置费2万元。而王刚兄弟俩辩称,被拆迁的小院内有四间平房,父亲在与原告结婚前就已经公证过户到兄弟俩名下,因此,拆迁权益应由二被告享有。兄弟俩表示,3000余元是念在继母子情分上给原告的生活费,今后每个月都会给生活费,并不是拆迁过渡安置费。
法院查明,二被告的父亲于2006年在公证处经过公证,将房屋赠与二被告所有,且《过渡安置协议书》中载明,房屋的被安置人为王刚、王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有无权利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房屋的相关过渡安置费用。而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是原告有无权利主张相关费用的关键,依据公证书和协议书,能够认定二被告系房屋所有权人。《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原告非房屋所有权人之一,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记者解金钊通讯员郭玉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