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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患有老年痴呆及小脑萎缩的父亲以“零价款”将房产卖给儿子后,他的再婚妻子认为继子是趁老伴儿“犯迷糊”时“骗房”,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父子俩告上法庭。河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儿子明知该房系二老共同财产,在未支付合理价款情况下将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其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一审判决其将房屋恢复至父亲名下。
原告李大娘和被告王大爷是“半路夫妻”,二人婚后不久,王大爷从单位分了一套公产房。2005年,王大爷将房屋产权买下。王大爷与前妻生有一子,名叫王强(化名)。2011年8月,李大娘无意中发现,该房产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过户到了王强名下。经询问,得知王大爷在2011年5月以50万元价格卖给了儿子。
王大爷晚年患有老年痴呆和小脑萎缩等疾病,李大娘认为王强是趁其父“犯迷糊”时把房子买下,遂将父子二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中,李大娘称该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王大爷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其处分财产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王强明知该房屋为二老共同财产,却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购买,也应认定为无效。李大娘请求法院撤销王强为房产所有权人的登记,将房产恢复至王大爷名下。但王强则辩称,办理买卖手续时父亲意识清醒,与常人无异。
法院查明,王强虽与王大爷签订买卖合同并已办理过户,但其实际上一直没有支付房款。同时,经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对王大爷近两年来的民事责任能力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李大娘与王大爷婚后共同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王大爷将房产以买卖形式变更至王强名下时是否具有处分能力,其均应取得李大娘的认可;且王强明知该房系二老共同财产,在未支付合理价款情况下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自己,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有效条件,二被告对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一审判决,王大爷与王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强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二老将房屋所有权人恢复为王大爷。
律师说法:无处分权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根据《物权法》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若符合下列三种情形,受让人可取得所有权。三种情形为: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此外,若受让人已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结合本案,王大爷作为无处分权人,将房产卖给儿子,其儿子作为受让人,没有支付合理价款,故不属于善意取得,李大娘有权追回。(渤海早报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