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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父亲去世后留下遗嘱,将名下一套价值70万元房产给大女儿,20万元存款二女儿和儿子各10万元。对此,大女儿却并不认同,她认为二妹和弟弟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姐弟三人因此闹上法庭。日前,法院终审判决,该遗产依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处理。
王先生和配偶宋女士有三个子女,长女王艺、次女王馨、长子王建军。王先生名下有一套位于本市河西区吴家窑大街附近的私产房屋,该房于1997年登记在王先生名下。2004年老伴宋女士去世,王先生及三个儿女未就其遗产进行析产继承。2007年王先生手书遗嘱,名下房屋归大女儿王艺所有,名下20万元存款分给儿子和二女儿各10万元。
2009年王先生去世,留下私产房一套、存款30万元。之后,大女儿起诉要求按遗嘱继承父亲的遗产,同时,她认为二妹和弟弟对父亲疏于照顾,且二妹在父亲去世后还隐匿父亲的遗产、弟弟未参加父母的葬礼,二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诉讼期间,大女儿王艺向法院申请对该房进行价值评估,原审法院委托本市某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该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结论为该房价值70万元。
两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在其配偶去世前所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老伴去世后由王先生及三个子女析产继承。现王先生已去世,其析产继承的遗产及其配偶去世后所得财产,均由三个子女继承。王先生的遗嘱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由于王先生配偶去世后,王先生与子女未就其遗产进行析产继承,因此王先生遗嘱所涉及的对于其与配偶共有财产分配的效力仅及于王先生所有份额的部分,法院对遗嘱中就王先生个人财产分配的效力予以认定,对于超出遗嘱继承范围及遗嘱所涉及王先生个人财产以外的财产,依法定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关于二被告是否存在隐匿遗产及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问题,因原告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二被告存在上述行为,其要求在分配遗产时,对二被告不分或者少分的请求亦不能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遗产问题,诉争房为王先生及配偶的共有财产,应先析产,后依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根据评估,诉争房价值70万元,原告取得52.5万元份额,二被告分别取得8.75万元份额,因此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二被告上述数额的房屋折价款;王先生名下的存款,原告取得3.33万元,二被告分别取得13.33万元。(记者陈遇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