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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精神卫生法。新法确立了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此外,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新法规定,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
精神卫生立法历经了27年的漫长孕育期,昨日终获通过,专家称有望减少“被精神病”现象。
从去年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度审议草案,其间无论媒体报道还是社会评议,都把重心放在了如何防止“被精神病”上。
如今草案确立的精神病人自愿住院原则得以细化和巩固,赢得如潮好评,怎样防止“被自愿”又成为议论焦点。
确定“自愿治疗”原则
新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也是防范别人滥权侵权的第一道门槛,没有“自愿原则”,强势方随时可以把他所不喜欢的人送入精神病院。专家呼吁,为落实“自愿原则”,应建立独立和专业的第三方“异议审核制”。精神病院不能同时扮演“裁定者”和“施治者”双重角色,因为一旦医院裁定有误,受害者将面临无从挣脱的被治疗折磨。
为切实落实“自愿原则”,应建立各方均衡的异议与评估机制。
新法规定,患者及其监护人可以查阅、复制病历资料;但是,患者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可能对其治疗产生不利影响的除外。
与“强制送医”并不冲突
法律同时规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且有“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种情况下,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者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
专家认为,“自愿原则”和“强制送医”并不冲突。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可以本着自愿原则,只要他具备完全行为能力,能够辨别自己的行为。但是,对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有关部门有权力也有义务强制送治,以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有没有病,谁说了算?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审议的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定了诊断和复诊程序,并规定了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复诊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重新鉴定。
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可能遭遇困难。精神卫生法修改删去了有关在监护人同意住院治疗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要求复诊、鉴定的规定和有关重新鉴定的规定。与此同时,为防止“错判”“误判”,法律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对于鉴定的性质,法律也将一审稿中的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确定了临床诊断中医学的鉴定地位。中国医院协会维权部副主任郑雪倩认为,这一调整更能确保鉴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
心理咨询员不得从事精神障碍诊治
据了解,目前仍有心理咨询师为大量患有抑郁症、焦虑症及其他神经症、儿童青少年精神障碍等精神心理问题的来访者进行精神分析等心理治疗。
新法明确规定,心理咨询人员发现接受咨询的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符合精神卫生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综合《法制晚报》、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