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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衡之拍案说法
□王刚桥
李先生在广州花都迎宾路被车辆撞伤,保险公司因为这单交通事故向李先生赔付了18.7万元,然而,李先生真正拿到手的只有约3万元。自称“理赔高手”、为李先生代理整个保险理赔的律师从中获利15万元。有保险公司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保守估计,广东地区正活跃着两万多名自称“理赔高手”、游走于当事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律师团队”。(昨日《羊城晚报》报道)
一些公众和媒体对这些“理赔律师”持负面观感,也并不令人意外。但应当指出,“理赔高手”也好,“理赔律师”也好,都不能与“黑律师”画上等号。律师在理赔案件中提供法律帮助,是有偿服务,收费理所当然。至于收得多、收得少,要看具体的个案,以及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协议。只要协议不违背法律的硬性规定,我们就不能轻率指责律师的高收费———哪怕某笔律师收费高到足以令我们大多数人嫉妒的额度。
上面说的是律师运用法律技术为当事人合法维权,这本是法治社会中的常态,不值得公众和媒体关注。而查看报道的诸多“理赔个案”,远非律师依法提供法律服务那么简单。比如前述的“李某索赔案”中,一位林姓律师请来“医务人员”对事主李先生进行了鉴定,并给出了交通事故八级伤残鉴定报告。这位律师同时还伪造了李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三年以上,月薪3500元的工作证明及收入证明。就这样,李先生索赔成功,律师从保险公司赔偿的18.7万元中直接获得不少于15万元。
不难看出,这位律师并不是在合法索赔,也绝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所谓“钻法律的空子”仍得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础,而利用法律的不尽完善之处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但在“李某索赔案”中,其律师已然多处违法,甚至涉嫌犯罪。再将之视为“钻空子”,实则是将严重的违法在性质上降格了。
当然,现行刑法中并没有“诉讼诈骗罪”。但对于“李某索赔案”中的律师行为,也并非无法可依。刑法作为制定法,要将诸多犯罪现象浓缩在短短的条文中,自然以抽象和概括为特征。具体的个案能否找到具体的刑法条文来对应,这就涉及对一些概括性条文的理解或解释。比如,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浙江省检察院就曾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以虚假诉讼的目的和手段入手,明确了伪造证据罪、诈骗罪等共十个罪名。比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诈骗罪处理,最高的可判处无期徒刑。
一个高级法院和一个省检察院,自然无权“制定”新法。上述规定,其实只是对刑法相关条文的理解和运用。如此看来,一些“理赔高手”精心策划的理赔,可能已涉嫌诈骗罪。我们还有理由推断,在人数高达两万多的“广州理赔高手”所经手的索赔案例中,也可能存在“保险诈骗罪”。
但这只是一种假设,具体的违法仍需要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理赔高手”的泛滥其实并不可怕,也不宜对所有的“理赔高手”都先行“有罪推定”。合法的理赔、合法的律师收费不但不应指责,还应得到鼓励。可怕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对某些律师在索赔过程中有明显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却熟视无睹。 (作者是法律学者)
王刚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