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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郭宏鹏黄辉通讯员傅少华几年前,李斯承租了张山的房屋用于开办公司,公司钥匙交给职员王丽负责。后来,王丽的丈夫赵勇对妻子上班等琐事耿耿于怀,便在王丽熟睡之后偷走钥匙,跑到王丽就职的公司放火。经消防部门核定,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为15万元。事后,赵勇被判重刑。张山认为李斯在公司管理方面也存在疏漏,将其告上法院,要求李斯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李斯赔偿张山财产损失15万余元。
-以案释法第三人有错可事后追偿
法院认为,赵勇入室纵火,造成租赁房屋及室内物品因火灾受损,对火灾损失,租赁双方均无过错,但致使合同终止后李斯不能依约返还租赁物,客观上李斯也因第三人赵勇的原因而构成违约,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张山依合同约定而要求李斯承担租赁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斯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依法向侵权人赵勇进行追偿。据此,法院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