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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具有农村户口,但长期居住在城市,发生人身损害后,其残疾赔偿金是应该按城市标准计算,还是按农村标准计算?近日,本市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吊车坠物伤人案作出的判决告诉人们,在城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民,发生了人身损害,其残疾赔偿金就应按城市标准赔偿。
男子陆某是河北省保定市郊区的农民,但近年来一直在天津市红桥区居住。事发当日,陆某驾驶车辆到蓟县某工地运送钢筋。当时,蓟县男子汪某所有的吊车在该工地从事吊车出租业务。陆某驾驶的车辆来到现场后,由汪某的吊车进行吊装卸货,驾驶吊车的司机也是汪某雇佣的。在卸货过程中,因一捆钢筋被吊到半空后绳子突然滑出致吊钩坠落,将陆某和另外一人砸伤。
事发后,陆某当即被送往天津市内的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内踝骨折等,医生为其进行了清创缝合、踝关节石膏托固定等治疗。住院19天陆某,此后又复查几次,共计开支医疗费用1.1万余元,护理费3000元,就医交通费1125元。
因赔偿问题未能解决,陆某将汪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16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万元。庭审中,被告汪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他不是坠落钢材的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而且起重作业应由特定人员,即指挥、司机、司索共同操作完成。
陆某就其伤情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汪某对陆某按照工伤标准评定伤残存有异议,并申请法院对原告伤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伤残。法院鉴定结论为:原告左下肢损伤构成10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和被告虽然均陈述自己没有卸货义务,因此对事故发生均没有责任。在卸货过程中因被告的工作人员在驾驶吊车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义务,导致吊车吊起的货物脱落并砸伤原告。
原告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天津市区内,因此残疾赔偿金标准应以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最后,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万余元,其中5000元残疾赔偿金是按城市标准赔偿的。
法律链接
本市律师杨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批复》规定,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记者张家民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