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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预防疾病,保障市民健康,本市拟制定出台《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目前《天津市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25日。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公共场所要保证投入运营时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场所不得投入运营。
范围:七类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
《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将七类公共场所纳入管理范围,包括:1.商场、书店;2.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3.体育馆、游泳馆、健身室;4.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5.宾馆、饭店;6.医院、学校、幼儿园;7.市政府认为应当纳入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这其中,前五类公共场所应按照规定实行卫生许可,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而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不需要申领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应实行备案管理,该类场所单位应当在开业后30日内将单位名称、地址、项目、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规定:卫生间应有单独通气排风设施
《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进行室内装修时,公共场所进行全部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在装修材料的选取方面,公共场所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公共场所要保证投入运营时的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室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场所不得投入运营。
公共场所经营者还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同时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此外,《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还提到: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室内空气流通;公共场所的通风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及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的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
市民:肯定法规出台必要性 呼吁完善细节
在了解到《规定(征求意见稿)》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市民。大家普遍对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针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进行规范管理的规定表示肯定。但也有市民认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一些条款应该更加细化,比如其中提到“(公共场所)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局部”所代表的范围如何考量便成为市民关注的问题——“如果商场大部分空间都在装修,还有可能保证室内空气质量达标吗?”市民杨先生希望规定能更加细化,操作性更强。
市民可登录“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了解《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详细情况,并通过电子邮箱gj222@eyou.com等渠道提出自己的意见。记者金学思实习生康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