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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非法象牙贸易在国内被严格禁止,但个别商贩却通过非法渠道获取象牙制品进行销售。今年7月,警方在沈阳道抓获了6名销售象牙制品的贩子。昨天,在此次行动中被抓获的妇女安某在本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受审。据悉,该案是本市法院审理的第一起非法销售象牙制品案。
庭审 突查沈阳道58岁女象牙贩子被抓
被告人安某今年58岁,系河南省镇平县人,从事玉器等方面生意多年。近年来,她经常在全国有名的玉器等工艺品集散地河南省镇平县石佛寺镇进货,然后到北京和天津贩卖。
昨天9时,审判长宣布开庭后,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然后对安某进行了讯问。安某在接受讯问时说,她销售的象牙制品都是在石佛寺进的货。从2011年四五月开始,她在天津市和平区沈阳道旧物市场其租赁的34号摊位出售象牙制品,基本上是每周三坐长途来天津,然后周四上午在摊位上销售。当天下午她就会离开天津。去年10月至今年2月,她因患腰间盘突出而在家休养。2月之后,她又重操旧业来天津贩卖象牙制品。“我手里的象牙制品一般是每克10至12元进货,然后以13至15元的价格出售。”在案发之前,她共获利6万余元。
今年7月4日,安某带着大箱的象牙制品和电子秤、计算器和移动POS机,乘车前往天津。次日,她开始在自己的摊位上出售象牙制品。
一上午,她共销售了数千元的象牙制品。上午11时许,就在她准备收摊儿的时候,民警赶到现场进行突击检查,当场从安某的摊位上查获了象牙笔筒、茶叶筒、佛像、烟嘴、手链、手镯、项链、戒指、佛像牌等象牙制品1373件,以及牙白色隔片一袋,这些象牙制品共有17种。经鉴定,收缴物品均为亚洲象或非洲象的象牙制品,总重量约21.9千克,参考价值为人民币91万余元。
昨天,庭审中,安某对起诉书指控的象牙制品重量提出异议,她称,其出售的象牙制品被收缴时套着塑料袋,而且有的佛像是空心的,里面有填充物。在回答公诉人提出的“是否具有鉴定象牙的知识”时,安某回答道,她不能分辨出亚洲象牙和非洲象牙,而且过去也买过假东西。
在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5组证据。沈阳道旧物市场管理人员的证言证明,他们在市场内张贴过“禁止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制品”的标识。由于他们人手不足,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发现销售象牙制品的情况。安某的女儿是一名法律工作者,她证明,安某在石佛寺有摊位,而且母亲经常往北京和天津跑,她已经很长时间没见到母亲了。 公诉人出示的案件来源表明,林业公安部门早就对沈阳道旧物市场销售象牙制品的情况进行了暗查摸底,并掌握了确凿证据,然后与当地公安机关联手进行突查。法庭当庭出示了照片并播放了突查的录像。通过这次突查,林业公安掌握了在沈阳道出售的象牙制品出自“河南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和广州某地的情况。除了抓获安某外,还有5名象牙制品贩子被抓获。
面对证据,安某一脸茫然,她对法官说,我知道买卖整根象牙是犯罪行为,但想不到卖这些小件的东西也是犯罪。“我感觉不是偷来的,也不是抢来的,看到人家卖,我也就卖了。”安某在极力地为自己辩解。
辩论 情节很严重公诉人称刑期应在10年以上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十分激烈的交锋。本案公诉人表示,被告人安某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明知是象牙制品仍予以出售”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安某所出售的象牙制品经鉴定属于亚洲象和非洲象的象牙制品。亚洲象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而非洲象是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的物种,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附录一中的物种参照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的标准执行。
公诉人表示,安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如果人们都像安某一样,为了一己之私,去收购并销售象牙制品,那么必然会纵容对野生动物的捕杀。
公诉人表示,安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安某的刑事责任,刑期应在10年以上。鉴于安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故请法庭对其作出罚当其罪的判决。公诉人提醒大家,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管是在商铺,还是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出售、运输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及制品,都是犯罪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
安某的辩护律师梁长泰表示:涉案象牙制品鉴定重量存在问题。而且起诉书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定涉案象牙制品“参考价值人民币91万余元”,但该鉴定书根据的是《国家林业局关于发布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通知》。
通知载明:“现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走私的象牙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规定如下:一根未加工的象牙价值为25万元;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一根象牙切割或雕刻成的象牙块或象牙制品,应根据其重量来核定,单价为41667元/千克”。该规定明确该价值标准适用于“走私”案件,但该认定方式一直存在争议。现在的象牙制品价格大约为每千克两万余元。
关于象牙制品种类问题,辩护人表示,鉴定书将涉案象牙制品混称为亚洲象或非洲象象牙制品,因为两者均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所以未加以区分。但根据国家林业局网站上的信息,博茨瓦纳、纳米比亚、南非和津巴布韦等非洲4国的非洲象,在我国应参照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执行。2008年7月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意批准中国在严格条件约束下从非洲4国进口库存象牙。本案将涉案象牙制品均按一级保护动物制品认定,存在不妥。
公诉人反驳道,安某销售的象牙制品无合法来源,肯定不是来自上述非洲4国,而且其行为是犯罪既遂。
本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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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价格是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估算的,未必是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