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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药品制假企业,再怎么严厉处罚也不为过,最好是把它们罚个倾家荡产,再也没有资本重抄旧业。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该规则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规则指出了对当事人依法给予“从重处罚”的主要情形,还对当事人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主要情形进行了界定。
其中,“从重处罚”的主要情形包括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等;“情节严重”的主要情形包括药品生产中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或者违法使用原料,生产的药品为假药等。
事实上,发现药品隐患不召回要重罚,这早在2007年8月便有相关规定。当时,国家药监局公布了《实施细则》,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其中,特别对不良药品、医疗器械的召回,作出规范化规定。《实施细则》明确: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和2007年时公布的细则相比,此次新近印发的规则对生产销售假劣药等行为给予“从重处罚”和按照“情节严重”处罚的界定要更加清晰。以前的细则只是笼统地说药品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就应召回,而规则明确指出了针对儿童、孕妇等特殊群体的药物造假的,一律从重处罚,非法添加药物成分的,视为情节严重。可以说,这是一大进步。
造假药的行为本来就很可恨,如果连那些针对小孩、孕妇的药也造假的话,那简直就是丧尽天良,应更加严惩不可。而非法添加也是害人不浅。笔者曾接触过一名长期被类风湿病折磨的老病号,他在商家忽悠下买了一盒号称能根治类风湿的药物,用后3天果真“腿不疼了,手不酸了”,但随后身体出现的变化让他意识到“神药”有问题。医院的检测结果验证了他的猜测:里面非法添加了药物成分。服用这类药物后,这名患者出现了向心性肥胖等症状。
笔者从监管部门了解到,虽然近年来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类似造假行为却屡禁不止。一些不法厂商抓住患者希望治愈的心理,违规添加化学药物,让药品具有“神效”,这些药物对人体健康危害极大。在各级药监部门发出的公告里,经常可以看到,在一些产品中检出了化学药物成分。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12年第2期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就有14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规定。
类似造假行为屡禁不止,其中的主要原因便是有利可图。由于处罚力度不大,即使被监管部门抓了个现行,但交完很少的罚款后,这些造假企业依然是我行我素,照样生产假冒伪劣药品,危害患者的健康。可以说,加大对造假企业的处罚力度,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时候。因此,当笔者看到规则指出要“从重处罚”和按“情节严重”处理的情形后,顿感心头一亮:“造假企业,你们的好日子快要到头了!”
笔者以为,对待药品制假企业,再怎么严厉处罚也不为过,最好是把他们罚个倾家荡产,再也没有资本重抄旧业。他山之石可以借鉴。美国巨头辉瑞在2009年创下23亿美元的罚款纪录,罚款理由为“在营销13种药品时故意夸大适用范围”;强生也因为非法营销其精神病药物维思通而被FDA处以22亿美元的重罚;葛兰素史克因未经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的批准,就非法销售和推广安非他酮和帕罗西汀两款药物,以及涉嫌向FDA隐瞒明星药品文迪雅的临床数据等原因被罚款30亿美元。
赵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