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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女子在驾驶汽车过程中,低头寻找手机,结果在未注意观察前方的情况下,将一女子撞倒,而后又因为慌乱操作出现失误,继续将被撞者连人带车往前推拖了一段距离,造成被撞者受伤。经法院主持,本案最终达成调解。
2011年6月17日9时,被告尹某驾驶小客车沿红星桥桥面由南向北行驶过程中,因低头寻找手机,未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导致车辆前部将前方同向行驶的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范某撞倒。其后,尹某在操作不当中,继续将已经倒地的范某及其电动自行车向前推拖了一段距离,造成范某受伤、双方车辆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交通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范某随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总计19482元,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范某赔偿金12409元;一次性给付被告尹某各项赔偿计9013元。(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郑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