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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办理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应向确认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
(二)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经济行为的有关申报和有效批准文件;
(三)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评估说明;
(四)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出具的承诺函;
(五)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相关镇街乡“资产办”对资产评估单位提交的资产评估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审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有评估资格;
(二)是否有注册评估师的签字、盖章;
(三)评估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五)评估引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
(六)评估目的与评估范围是否一致;
(七)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八)资产评估报告书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九)委托方、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按规定出具了承诺函;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符合要求的,产权单位予以确认,下达资产评估确认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分别情况做出修改、重评或不予确认的决定。
第六章股权设置及产权量化
第二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定,由该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由成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股权设置中,基本上不设集体股,但各村可以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成员产权量化可设立基本股和贡献股两种股权形式。基本股的量化资产以集体资源性资产转化形成的积累构成,贡献股的量化资产主要由集体生产经营积累所构成。股权设置中,基本股与贡献股各占比例的确定,应根据资源性资产转化形成部分与经营性资产积累部分在净资产中所占比重酌情确定。
第二十九条基本股以现有成员资格为量化依据。
第三十条贡献股以成员(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在本村及相关范围内参加劳动时间为量化依据。
第三十一条成员劳动贡献时间分前后两个时间段计算,自村实行合作化至1984年撤队为第一时间段,自1985年至改制批准日为第二时间段。劳动贡献时间以年为单位,不满6个月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后,可为其增加一定比例的劳动贡献时间。(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