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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王宁宁报道◎新闻背景:
夫妻俩闹离婚,为了2岁儿子的抚养权相持不下。法院一审认为,母亲易女士是酒吧歌手,“工作性质不利于抚养小孩”,把孩子判给了父亲。母亲认为法院的判决存在“职业歧视”,继续上诉到中院。
该案先后开了三次庭,庭审过程都剑拔弩张。经过近一年的拉锯,今年8月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房子判给易女士,儿子判给郭先生。在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判决书认为,郭先生在公司做销售,月收入5000元;易女士在酒吧做歌手,月收入8000元,“双方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不过判决书提出,易女士在酒吧当歌手,因职业关系,儿子出生后一直交由其父母照顾,其工作性质不利于抚养小孩。故儿子由郭先生抚养较为适宜。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经常发生“拉锯战”,可是因为歌手的身份,这位母亲即将失去孩子的抚养权,究竟是法中有情,还是“职业歧视”?
◎律师说法:
配德律师事务所的陈福文律师分析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而哺乳期后的子女,双方因抚养权产生争执的,应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该法院考虑到的是该女子工作时可能会疏于对孩子进行照顾,所以将孩子判给了父亲抚养。
一般父母离婚后,子女该随哪方生活,大多数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的。子女抚养权的问题一般都考虑子女的年龄,分两种情况来决定。一是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按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可是若母亲有严重疾病的;有抚养条件但不尽抚养义务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第二种情况就是哺乳期后的子女可以由父母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将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而且法院会针对子女跟谁生活对其成长有利给予优先考虑。
所以本案中,法院并不是对母亲的职业有歧视,而是考虑双方对于孩子的成长谁更有利来进行判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