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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日前公布《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和溯源制;向未成年人售酒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必要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要求购买酒类商品的消费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近年来,未成年人饮酒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饮酒对身心健康的影响是众所周知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饮酒青少年中出现行为问题的比例明显高出不饮酒的学生,如注意力难以集中高出47%、易与人发生争执高出98%、易产生自杀倾向高出182%。
所以,此番“禁酒令”消息一出,再次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当然,热议归热议,针对未成年人的“禁酒令”,其实也是老生常谈了。
1999年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谓填补了我国少年司法的空白,而其中就规定:“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但并没有规定任何处罚性条款,所以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虽然违法,但仍然屡禁不止。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不但对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性条款——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效果甚微。而商务部也早在2005年11月7日就发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而此次《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于“禁酒令”上的规定,也无甚特别之处。但“禁酒令”再现报端,却让我们不得不面对“喊了十三年却难以落实到位”的尴尬。
“禁酒令”对未成年人的关爱毋庸置疑,但“禁酒令”屡禁不止的尴尬也值得深思。那么,“禁酒令”缘何变成一纸空文呢?恐怕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虽“禁止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可没有明确谁去执行,更没有明确谁去监督执行,每个部门看似都有关系,但每个部门又都可以推脱关系。最终导致这个问题成了一个监管真空,就算有执法也大多是运动式的,一阵风吹走,立即恢复原状。
其次,没有严格的处罚措施。美国规定商家不准向21岁以下的人卖酒,违法商贩将受到吊销执照、罚款等严厉处罚。相较之下,我们的“禁酒令”就显得过于温和了。也正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所以商家在面对上门的生意时,很少主动自断财路。
再次,禁止孩子买烟酒,家长和学校的教育疏忽不得。恐怕大家小时候都有替家长跑腿儿买烟酒的经历,现在情况依旧。所以禁售工作更应把家庭教育考虑在内。此外,不少未成年人以喝酒为值得炫耀的“壮举”,也大多缘于家长及影视节目的影响,所以,家长的言传身教、老师的引导扶持同样不容小觑。
禁止未成年人饮酒,仅靠一纸“禁酒令”远远不够。学校家庭合力管教,相关部门合力监管,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对违法商户严惩不贷……恐怕只有一步步落实到位,“禁酒令”才不会每每遭遇尴尬。而此次修订《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或许该把上述细节考虑在内。本报评论员李国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