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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为期半年的严厉打击经济犯罪“破案会战”专项战役,在立案侦办的20万余起各类经济案件中,涉及银行卡犯罪的案件占一定比重。“喜刷刷”的信用卡,为何被犯罪分子“青睐”?携带方便、支付轻松的银行卡,在犯罪分子的手中可以玩出什么花样?
近日,合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陈警官从我市警方今年侦办的几起案件入手,对四种银行卡犯罪进行了深度解析。
花样一
暗渡陈仓
POS机非法套取现金
罪名:非法经营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刘某
办案单位:瑶海公安分局
2010年7月份以来,刘某利用我市某建材经营部资料,在合肥一家银行申请POS机一台,非法为他人套现人民币165万余元;利用某电脑经营部资料,在合肥一家银行申请POS机一台,非法为他人套现人民币19万余元;利用某超市的资料,在一家银行申请POS机一台,非法为他人套现人民币241万余元。
刘某共计非法经营套现人民币425万余元,按套现金额0.5%-1%不等的标准,共计收取手续费3万余元。
陈警官解读
POS机套现是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本质特征是通过欺骗方式将信用卡内的授信额度直接转化为现金套取出来。POS机套现资金游离在银行正常的信贷管理渠道之外,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法律规定,背离了人民银行对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给我国整体金融秩序埋下了不稳定因素。
2009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开始施行,这个《解释》对各类信用卡犯罪有了明确界定。根据《解释》,刘某涉嫌非法经营罪,而非法套现的信用卡持有人如果存在恶意透支,就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这种犯罪行为的成因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的利益驱动。
一是持卡人的利益驱动。银行信用卡的持卡人最高可享有56天的“免息消费”,一旦持卡套现,在这段“免息期”内既能使用银行贷款又不用支付利息,相当于获得一笔无息贷款,规避了银行的高额取现费用。
二是POS机持有人的利益驱动。POS机并非无偿套现,对持卡人收取一定比例(一般为1%左右)的手续费,是不法分子以虚假资料申领POS机,并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最终目的。
三是银行的利益驱动。信用卡市场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各商业银行争相切而食之,因而降低了对POS机特约用户和信用卡用户的审查门槛。结果降低了不法分子的犯罪成本,增加了银行自身的坏账风险。
这三方各打各的算盘,到头来,没有哪个是赢家。
法律链接
《解释》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花样二
偷梁换柱
盗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
罪名: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等3人
办案单位:庐阳公安分局
2012年5月15日-5月29日,三名福建籍男子持41张非法获得的他人身份证,在我市多家银行骗领了165张信用卡,之后将其中的80余张邮寄给一个叫“李木”的男子,由其非法刷卡获利,并按照每张卡20元的价格,收取了共计1000多元的报酬。该3名男子的不法行径引起警方警觉,6月1日,该3名男子被警方抓获归案。
庐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调查发现,该41张身份证的主人根本不知道有人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信用卡。
陈警官解读
这三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2005年刑法修正案(五)拟定的新罪名,与“信用卡诈骗罪”有很大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重点在于“非法占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该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要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金融系统对信用卡的正常管理就构成犯罪。
如果冒用他人身份办理信用卡,并套现消费,即使按期还款,哪怕后来销了户,只要卡数或金额达到法定标准,也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论处。成都警方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案件,贾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了5张信用卡,多次套现使用,并按时还款,后来又销了户,最后,贾某因其行为触犯了刑律,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获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链接
《解释》第二条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花样三
浑水摸鱼
恶意透支信用卡
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徐某
办案单位:包河公安分局
11月1日,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工作人员来到包河公安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报案称,信用卡持有人俆某于2008年7月24日在包河区芜湖路与金寨路交叉口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零售业务部申办了一张信用卡,之后通过消费、取现等方式共透支现金2万余元,且长期不还款。其间,光大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以及派员等方式向徐某催讨透支款项,但其拒不归还。
11月5日,徐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拘。
陈警官解读
类似徐某这样的犯罪嫌疑人,许多在警方找上门来以后才知道自己触犯了刑法,涉嫌“信用卡诈骗”。
这种犯罪人又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恶意投机型,办卡的目的就是为了恶意透支,这类持卡人登记的个人基本情况都是假的,大笔透支后往往“迅速蒸发”,让银行无法查找;一是明知故犯型,持卡人一无还款能力,二无固定住所,等到银行催缴时他早已办理了停机手续,人也移居他处;三是以卡养卡型,这类人持有多张信用卡,透支后拆东墙补西墙,靠新透支偿还旧透支,导致透支额越来越大,最终无力偿还;四是疏忽大意型,个别人当初办卡登记的住所地因房屋拆迁而变更,迁移新址未及时告知银行,透支后银行查询无果报警,持卡人自己还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
法律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
《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花样四
移花接木
冒用他人银行卡
罪名: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
犯罪嫌疑人:高某
办案单位:瑶海公安分局
23岁的高某毕业于某高校,他本有令人羡慕的职业,每月固定工资3000多元,一时贪念令他的人生留下一个无法抹去的污点。11月初的一天晚上,高某收到了一笔业务款,与朋友把酒言欢之后,独自去自助银行的ATM机上存款。高某正欲将自己的银行卡插入ATM机,却发现那里遗留有一张别人的银行卡,且尚未退出登录。高某一时起了贪念,从ATM机提取了10000元现金。
陈警官解读
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每年都会遇到一些,平素没有任何不良记录的人,在巨大的利益面前未能经得住诱惑,这是很可惜的。有些人以为我做了这件事,神不知鬼不觉,警察找不到我,这算盘就打错了。老话说得好,面对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法律链接
《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李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