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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无偿替别人保管财物,丢失依然要赔偿。近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1200元。
被告李某在路边开了个小商店,平时是个热心肠人。2012年7月11日,刘某言称去合肥市区办事要将所骑摩托车暂放小商店门口。李某应允了刘某的请求。刘某从市区办事回来,发现其放在小商店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即向李某提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已构成保管合同关系,虽是无偿保管,但是由于李某未尽保管义务,致刘某的摩托车被盗丢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通讯员张建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