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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对公共权力公开运行问题首次作如此全面要求,也是首次明确提出司法公开问题。我结合工作实际,谈三点学习体会。
一要进一步明确司法公开的意义和价值。司法为什么要公开,公开有什么价值和意义,只有思想上深刻认识,行动上才能保持自觉。要认识到,公开是人民司法当然的存在方式,也是其基本的运行方式。这是由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和受人民监督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人民把权力交给了司法机关,把生命、自由和财产等合法权益交由司法机关裁判和决定,当然有权利了解司法权的运行规则和过程,对司法权进行全程监督。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和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有效手段。只有司法权公开运行,才可以有效防范各种非法干扰和干预对司法公正的影响,让公正司法的过程和结果为社会所知悉所认同,从而提高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
二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多年来,法院系统为推进司法公开,做了很多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最高人民法院在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中,都把推进司法公开作为重点改革内容,2009年发布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先后确定了两批2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一些地方法院在司法公开方面也做了很多探索,推出了许多很好的举措。
三要攻克司法公开的重点难点领域与环节。在法院工作中,司法公开包括司法审判公开、司法政务公开和司法人事公开等三个领域,范围广泛。但就目前而言,司法公开的重点领域应当是司法审判公开,这也是社会公众最为关注的领域。就审判活动公开而言,需要研究的主要是三个问题,第一个是审判流程的进一步公开问题。一个案子到法院以后,审理期限短则几十天,长达半年一年,而开庭审理往往只有一天半天,其他时间和流程的公开尚无制度化的安排,公开的流程和时间显然不够,需要进一步研究其他审判活动的公开问题。第二个是一些重点环节的进一步公开问题,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案件审判组织讨论决定案件的活动是不得公开的,但对案件处理而言,恰恰是决定司法公正至关重要的环节,也是社会公众关注期待的重点环节。第三个是司法公开的对象问题。司法公开的对象也有三个,一是案件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二是社会公众,三是法院干警。对不同的对象,司法公开的内容和目标应当有所不同。司法公开的重点对象,始终是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应当采取更大的力度和措施,依法保障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的参与权,满足其知情需求。当然,也要注意保障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让司法向公众敞开衣衫。
(五、六版摄影:孙世峻胥立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