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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记者张玮报道张某辞职领取最后一个月工资时,发现公司抹去了他6天加班的加班费。当他找到老板时却被告知那6天是单位的正常培训不算加班。
张某上个月辞去了工作,几天前来到公司领取最后一个月的薪水。可是他发现自己工作的最后一个月,原本利用周末加了6天的班却没有被计入加班费。这里里外外就差了好几百元,随后张某便拿着考勤卡等找到老板要求补加班费。
老板听罢表示拒绝,他解释说,张某工作的最后一个月正巧赶上单位的培训,而培训则不应该记在加班之内。可是张某则回忆称,单位所谓的休息日培训就是将员工带到外面做原本不属于自己本职工作的销售宣传。张某认为,这不应该列入培训之内,而是单位变相加班的一种手段。因此他强烈要求老板补齐他6天休息日的加班费。
◎律师说法:
融耀律师事务所的王梅律师说: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就叫“加班”。是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单位如果对员工进行培训则应该利用上班的时间,选择在休息日培训或者如张某所说以培训为名义为公司进行业务宣传,那么这样的培训应该被认定为加班。公司就算在休息日做正常的员工培训也是节约了公司的工作时间,公司从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张某的老板选择在休息日培训虽然没有正面让员工加班工作,但实际上员工仍然利用假日替公司谋取更大利润。公司理应支付张某6天“培训”的加班费。如果公司老板仍然拒绝支付,张某则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公司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