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近年,幼师虐童事件被频频曝光。浙江温岭某幼儿园教师使用封口、拎耳朵、倒置于垃圾桶内等方法虐待儿童,山西太原一幼儿园5岁女孩子被老师狂扇耳光,广东汕头某幼儿园3岁男童被教师无端猛踹数下,河南郑州某幼儿园员工逼男童互吻并拍照放于互联网上……这些虐童行为令人发指。作为司法机关如何完善立法、打击对虐童犯罪、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是我们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目前对幼师虐童行为的法律适用
面对施暴、虐待行为,身处弱势的孩子能用什么武器来与之对抗?其实,中国并非没有法律禁止教师虐儿行为,但尚未形成系统的儿童保护法律体系,更缺少规制儿童虐待的专门立法,具体表现为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宣言式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了“禁止虐童”,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但从这款法条的规定就为空泛,“体罚学生”,“侮辱学生”这几个用语都是比较空泛的,教师怎样的动作算作是“体罚”,怎样的语言又可以称作是“侮辱”?《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规定。由于相关规定的空泛,使得很多教师钻了法律空子,他们的体罚和侮辱都被冠以了“严师”的称号,逃避了法律的制裁。
其次,具有制裁性质的刑法保护的局限性。有网友从颜某的微博中发现了大量类似内容的照片,有用胶带封住儿童嘴巴的,有把儿童扔进垃圾箱的,甚至还有强迫儿童相互接吻的,如果这些内容被查证属实,对颜某的行为最贴切描述应该是虐待儿童。可惜我国刑法上没有虐待儿童罪,只有虐待罪,而虐待罪的主体只是针对家庭成员之间,显然无法以“虐待罪”给颜某的行为定性。最终,本案不得已选择了一种似乎是“兜底”的寻衅滋事罪。但寻衅滋事罪规定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与社会秩序。教师虐待儿童行为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幼儿园内,幼儿园的秩序是一种教学秩序,且不论教师虐童行为是否侵犯了教学秩序,即便该行为侵犯了教学秩序,也不能将本案的教学秩序扩大解释为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否则生活中的任何场所都可以解释为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属任意类推,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
再次,《行政处罚法》惩罚力度有限。因缺少了《刑法》中明确的罪名和强制约束,司法机关常用行政处罚代替刑法罪名,来约束幼儿教师的虐待行为。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三种:(1)罚款是一种最常见的行政处罚方式。近期曝光的几起幼儿教师虐待儿童的案件,施虐教师被处以行政罚款基本上是一千元的水平。(2)行政拘留,之前发生的山西太原幼师虐童事件中,扇孩子耳光的女教师被处15天行政拘留。(3)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施虐幼儿教师的从业资格证,使他们今后无法进入教师群体,一定程度上保障幼儿教师群体的纯洁。但是以上这些惩罚对于施虐教师来说未免有些过于宽松,幼教虐待儿童的恶劣行径,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的深远的影响,并不足以惩罚施虐人。
二、完善我国虐待儿童的法律保护建议
第一,制定儿童虐待问题的专门法律。纵观各国,均将立法作为预防儿童虐待的重要举措。美国在1974年就通过了《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1984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案》。日本自2000年5月公布并实施《儿童虐待防止法》。我国虽然在1995年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但尚没有专门针对儿童虐待的法律。关于儿童虐待问题,仅仅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民法通则》中的个别条款中提及,而且都为宣言式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障儿童权益的根本保证,因而有必要对儿童虐待问题进行专门立法,除了立法上明确责任主体、保护主体,完善保护制度外,更重要的还在于如何通过法律执行、适用、监督等手段切实使保护儿童的法律得到执行的实效。
第二,建议增设“虐童罪”。《教师法》和《行政处罚法》对虐待儿童的幼儿教师进行处罚,都只是表面。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也是一种无奈之举。针对幼儿教师虐待儿童问题的法律规制,可行的《刑法》范畴便是增设“虐待儿童罪”。目前,在国外,大多数国家针对严重虐童行为,都明确规定了“虐童罪”;意大利、日本、瑞士等国还规定有“暴行罪”,像实施暴力而没有造成伤害的,日本最高可处2年惩役,意大利和瑞士最高可处6个月徒刑或拘役。为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低幼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诸如“虐童罪”、“暴行罪”之类的罪种,以此宣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严厉追究虐童犯罪行为。
第三,主动干预儿童虐待问题。浙江温岭幼师那种以欺凌侮辱为主的虐待行为,如果不是犯事者出于无知拍照卖弄,可能永远不会有外人知道。儿童自身作为弱势群体,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立法有必要赋予相关部门对儿童虐待问题主动干预介入的权利。防治虐童的保护体系,既包含相关的法律框架,还需要大量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力量乃至更细微的社区力量被整合进来。在这方面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最可能接触儿童和发现儿童受虐的群体,如医务工作人员、幼儿园和中小学工作人员、社会工作者等,有义务报告儿童虐待,对于知情不报者,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四,完善儿童虐待的配套社会保障机制。首先,政府需要完善对学前教育机构的监管制度,更需要加强在学前教育师资力量上的投入,保证就职的幼师具备良好的素质,同时,作为学前教育机构,在日常管理中要加强对老师的考核、教育,加强与孩子家长的沟通,不断完善办学理念和措施,其次,加强对儿童虐待问题的宣传与教育。新闻媒体应加强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对儿童虐待的正确认识;社区应普及儿童虐待知识、开设家长课程,教导家长正确养育子女;学校应开设虐待科目,帮助儿童识别虐待行为,学会应对和自我保护。最后,整合各方资源,培养儿童虐待问题专门人才。儿童虐待案件的处理需要相关的法律、社会学、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和相关经验的各方面人才。政府在成立专门的儿童虐待处理机构的基础上,应引入社会民间力量、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并培养稳定的专业人才队伍。(红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