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吴先生:我今年5月8日入职,老板口头说3个月试用期。过了3个多月老板同意我转正,要求我填写入职申请表,上面写的转正日期为9月1日,合同也从9月1日开始签,就是说变成近4个月试用期,而且近4个月的试用期没有算在合同期内,请问单位这样的行为合法吗?我可不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我试用期的社保?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陈芳云律师解答:单位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您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自5月8日开始建立,单位最迟应当在6月8日与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的开始时间应当为5月8日,包括试用期。您的试用期是否合法要看单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您缴纳社会保险,所以您有权要求单位补缴自您入职以来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劳动者缴纳的部分需要您个人承担。(以上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