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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美洋、肖洪海因工作成绩突出被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张建军摄
近几年来,在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始终可以见到这样一群人:他们不穿法官服,却在法庭上庄重威严;他们身着便装,却在法庭里论案说理。他们就是被当事人称为“编外法官”的人民陪审员。
他们频繁地出现在法院审判的各个环节,从院内到派出法庭,从庭里到庭外,从诉讼到非诉执行,参与审判的范围不断扩大,大大提高了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和法院审判工作的质效。
2011年,泰和法院的2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共计437件,参审率达100%。
辨法析理的“调解员”
“人民陪审员来自人民群众、了解民意,当事人在感情上、心理上较为认同。通过他们的宣传、说明、解释,有助于当事人排除怀疑,并且当事人更加愿意接受他们的劝导。”泰和法院副院长袁华演说。
“虽然您不是我们案子的主审法官,但您说的话句句在理,我同意您的意见,愿意与对方达成调解。”近日,一件离婚案件在泰和法院人民陪审员肖洪海的调解下圆满化解。
2011年,肖洪海已经协助法官调解案件30余件。在该县医保局担任支部书记的他,自从被选任为泰和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后,每周都会抽时间到泰和法院民一庭,参与审理案件,协助法官调解案件。2011年,肖洪海再次被评为“优秀人民陪审员。”
该院通过种种措施,吸引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工作,建立陪审员信息库,针对他们所在的单位、专业特长,分配到各业务庭。同时规定,每名陪审员每年陪审案件不得少于2件。
据统计,2011年,泰和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共参与审判案件437件,逾七成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
司法对外窗口的“联络员”
“王老师,你写的稿子我们都看到了,写得非常客观生动!”10月23日,兼任泰和法院陪审员的泰和二中的王老师在参与陪审工作后,撰写了一篇展现基层法院工作实景的报道,得到了社会和法院干警的好评。
人民陪审员来自民间,其本身就具有知民意、通民性的特点,通过他们的笔、口反映出来的法院工作,更容易让人信服。
除了直接用笔在媒体上宣传以外,有的人民陪审员还对案件当事人、周围的群众、身边的亲人朋友讲感受、谈体会,教育他人知法、守法、用法,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陪审员肖蕾说:“我女儿是名高三学生,我经常和她讲法,教她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受我的影响,女儿表示,要报考法律专业的大学,将来做一名堂堂正正的法官。”
公正司法的“监督员”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有利于提高法院审判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了解。”泰和法院院长罗兰瑛介绍说,“同时,有利于消除社会对法院审判案件的一些猜疑和误解,增强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树立司法权威。”
为杜绝“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现象,充分发挥陪审员的审判监督职能作用,泰和法院作出规定:在开庭前三日,合议庭应将案卷交陪审员阅卷;在庭审过程中,法官要留出时间让陪审员发问;在合议案件时,如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有分歧的,应将其意见记入笔录,必要时,陪审员可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凡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必须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参审率需达到100%。
“为了做好人民陪审工作,我自学法律,并参加了法律专业自学考试,获得了专科文凭。在合议案件时,既尊重主审法官的意见,又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不附和,不苟同。”在泰和法院召开的人民陪审员座谈会上,再次被评为2011年度“优秀人民陪审员”的潘美洋如是说。
潘美洋讲述了一个他参与的案例:郑氏兄弟房屋产权纠纷一案,法院开庭审理时查明:郑兄于1993年建造路边店房屋一栋,并办理了房产证、土地证。因郑兄全家外出打工,遂将房屋交给弟弟居住管理。2001年,该房屋被汽车撞坏,弟弟进行了维修。2006年该房屋再次被汽车撞毁。弟弟花了6万元重新修建。后郑兄要求收回房屋,弟弟不同意。兄弟为此发生纠纷。
合议庭评议时,主审法官认为,郑氏兄弟争执的房屋房产证和土地证都是哥哥的名字,该房屋应判归哥哥所有。潘美洋不同意主审法官的意见,提出现有房屋系弟弟重新建造,房屋归哥哥所有,但哥哥应向弟弟支付建房费用6万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潘美洋的意见。
为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泰和法院还组织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由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授课。
“人民陪审员在我院审判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没有一起案件当事人上访告状的。”罗兰瑛说,“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会一如既往地将陪审员工作作为我们发扬司法民主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