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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福区:案前证据开示提高办案效率
“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据反映了车辆何时何地如何被盗等情况,却没有唐某主观犯意的相关证据?”审阅了唐某涉嫌盗窃案卷宗后,开福区承办检察官产生了疑问。案卷显示,29岁的唐某自制了一把万能汽车钥匙,5月6日,唐某看到路边停着一辆没关闭窗户的车,便用万能钥匙将车开走。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很快将唐某抓获归案。
针对疑点,开福区检察院提出启动庭前证据开示,与唐某的辩护人交流证据及相关资料,强化公诉人对证据的审查和掌握,综合分析案件。辩护人向该院开示的证据显示,唐某多次偷开同一车辆,每次兜风后均送回,其主观上只为“炫”一下,满足虚荣心。该院经审查并补充侦查,并结合唐某的客观行为分析,认定唐某非法占有意图不明显,故决定不予起诉。10月27日,开福区检察院向唐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唐某说:“感谢检察官,我会认真思过,绝对不再犯。”这是开福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过程中的一个案例。
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和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为更好地对接修改后刑诉法,开福区检察院通过协调其他司法机关、走访律师事务所等方式,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该院出台落实证据开示制度实施细则。如在开示辩方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环节,将非律师辩护人纳入开示主体;在“辩护律师有权不予开示所掌握的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规定中,排除能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准备或正在实施严重刑事犯罪的证据等。同时,该院还建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律师阅卷管理规定》、《律师会见制度》等,更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