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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张大爷出资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装修期间闻听此房竟是“凶宅”,于是愤而起诉卖房人,要求退房赔钱。被告辩称,事隔多年该房几经转手故不知情。日前,北辰区法院立案二庭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互相体谅握手言和,张大爷获得2万元补偿款并撤诉。
去年,张大爷购买了王某名下一处位于北辰区的楼房,作为给儿子结婚的新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全部付清房款并顺利过户。就在张大爷帮儿子操办新房装修事宜时,听到邻居无意间透露,多年前该房的承租人发生过命案,原房主把房子出售给王某后,王某从未在此居住过,现又将该房转手卖给张大爷。张大爷认为王某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其误买“凶宅”,以王某行为构成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
北辰区法院立案二庭受理该案后,法官了解到,张大爷家是一个普通农民家庭,他与妻子已年过六旬,为了给儿子在城里买房结婚,不仅花掉了大半辈子积蓄,而且因为这场“凶宅疑云”引发退房纠纷使得儿子婚期一再拖延。而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也是购买的二手房,并不知悉前任房主出租该房时发生的事情,而且,张大爷也确实难以提供充分证据证实王某存在故意欺诈。
法官认为,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按照我国传统民俗习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被称为“凶宅”,会让多数人心理上产生忌讳和恐惧,往往入住后影响生活质量。本案中,被告未能主动告知原告相关信息,而原告又是出于购买“婚房”目的,导致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明显违背了真实意思表示。
法官通过耐心调解,向双方讲明法理、情理和利弊关系。考虑到原告已交齐全款,房屋过户手续已办理完毕;而造成“凶宅”的事件时隔多年,人们已经渐渐淡忘;同时,原、被告也都不想再因为打官司而耗费更多精力,双方最终互谅和解。王某一次性补偿张大爷经济损失2万元,张大爷则继续履行合同,并主动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