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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城市快报记者侯砚日前市人力社保局正式出台《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天津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比原来的规定增加了8天,并提出产前最多只能休假15天。
据悉,此次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对女职工享受的产假天数、产假期间生育津贴,以及流产假期等都进行了明确。今后,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3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4个月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产假98天。
此外,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