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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刘女士自2009年起每月为儿子、儿媳垫付房贷,后小两口离婚,刘女士将他们告上法庭,要求偿还这笔款项。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款应作为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告。
被告张强、李萌原系夫妻,原告刘女士系张强之母。刘女士诉称,二被告于2011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而自己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的两年多时间里,每月为他们垫付房贷600元至800元不等,累计达2万余元。刘女士认为,该笔款项系二被告共同债务,现二人已解除婚姻关系,该笔款项应如数偿还,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
庭审中,张强表示同意母亲的诉讼请求。而李萌辩称,原告是在二被告闹矛盾期间,拿着其子的工资卡代为交付房屋贷款,而不是垫付,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李萌对其主张未举证证实,且刘女士、张强均不认可其主张,故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并无义务为二被告支付房屋贷款,现二被告已经就原告的支付行为而获益,故该款应作为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原告。综上,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房屋贷款;原告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