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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婧昨天,记者获悉,我市《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今后,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据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委托,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调整行政执法权限,超越法定权限确定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申领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在行政收费、罚没方面,除法律、法规规定设立和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外,县(区)政府和部门不得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批准设立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对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未经本级政府公告的执法主体,财政部门一律不得发放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票据。
《意见》提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行政执法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行政检查级别管辖制度,对行政执法检查进行全面清理,能减少的坚决减少,能合并的坚决合并。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询问笔录、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不得以“钓鱼执法”等违法方式收集证据。
此外,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限时办结行政执法事项。对情况复杂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依法延长办理时限,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
记者了解到,在行政执法保障方面,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的经费保障机制,全额保障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经费,严禁行政执法部门设立或下达罚没款指标。并逐步实现执法办案、办事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