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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记者/牛思远通讯员/岳佳综)笔者昨日从省物价局了解到,日前《管道燃气价格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管理办法》,未来广东城市管道燃气售价将按用户类型区分,并建立管道燃气售价与购气成本联动机制,但调价应由各市、县组织定价听证,管道燃气企业不得擅自加收未经批准的费用。
据悉,该《管理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管道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管道燃气价格包括门站销售价格、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省辖区内的门站销售价格和代输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
《管理办法》规定,门站销售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当气源价格波动超过8%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达到或超过6个月时,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和调整。如气源价格连续二年未调整的,管网企业应提出方案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校核。
此外,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根据用户类型和购气成本变化等区分调整,并建立购气成本与城市管道燃气销售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应由各市、县按有关规定组织定价听证,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省物价局表示,管道燃气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凡不执行、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强制提供管道燃气服务并收费,在管道燃气价格外擅自加收未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