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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邵隽袁晓峰)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将房地登记、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房屋测绘等管理职能下放到滨海新区政府。自2012年12月1日起,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负责受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各类房地登记业务。
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不再办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下列业务事项:房屋测量,商品房预售登记,国防军事、国家安全、公安等单位所有的各类房地产权属登记;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除开发区东区、开发区西区、开发区汉沽现代产业区、滨海高新区、天津港保税区、东疆港保税区、中新生态城以外的地籍调查,测绘监管,国有土地上土地使用权变更、注销及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及抵押权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及预告登记权利人入住满两年项目信息补录,协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土地的查封、续封、解封,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尚未出售的房屋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及各类房地产登记档案的查询工作;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中心商务区、临港经济区、滨海旅游区、北塘经济区、中心渔港经济区、轻纺经济区六个重点管理区域的各类房地登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查封、续封、解封及已出售未登记房地产的预查封及预查封的续封、解封,及各类房地产登记档案的查询工作。
2012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房地登记申请的,仍由天津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完成审核并核发权属证书。2012年12月1日之后,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可在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办理相关业务。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的在办项目,今后继续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后已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过程中的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的滨海新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继续办理。
商品房网上数据修改工作仍向原受理单位申请;商品房网上数据恢复工作由滨海新区房屋管理中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