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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反映
蔡某于2007年7月3日到某超市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10月22日,该超市以蔡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超市的理由是:蔡某收受供应商中秋节礼金1000元,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蔡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认可解除理由。
律师答疑
辽宁司达尔律师事务所王佳欢律师指出,《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6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据了解,该超市的员工手册和员工行为奖惩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受贿或收受合作伙伴的礼品、馈赠等,超市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蔡某在中秋期间收受1000元礼金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超市的规章制度,超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报记者柳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