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赔偿金数额的问题,耿女士说:“我找装修队估算了损失,装修需要3400元,在此期间我们需要在外租房,租房的各项费用就需要8000元(租房是3个月起租,并含3个月的房租,1个月的房租押金,暖气费、中介费和税费)。另外,还有我购买被褥和洗衣的费用889元。我的赔偿要求是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十五条提出的,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其它物品损失费用没有计算,实际损失就达20000元。如果他们不同意赔偿,把我的房屋恢复原样也是可以的。”
11月15日,耿女士、施工方和我们热力公司三方进行了协商,关于赔偿金额还是没有谈妥,施工队让耿女士到法院起诉,承诺法院判决多少就赔偿多少。
11月30日,耿女士更改了赔偿金额。张先生告诉记者:“我们答应赔偿金给她涨到4000元,但是耿女士提高了赔偿金额,要20000元赔偿,差距太大,根本无法谈。而且张女士多次到热力公司闹,影响了我们正常办公秩序,我们也很无奈。既然双方就赔偿金问题无法协商,我们只能建议她走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