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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七旬老妪在超市中被绊倒而导致骨折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对簿公堂,原审法院酌情确定护理期限为三个月,但老妪对此并不认同,认为自己需要长期护理。然而,由于她拿不出需长期护理的相关证据,法庭最终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2009年4月13日,老妪刘某在河东区卫国道上的一家超市购物。其在21号银台通道等待结账时,排到只差一两名顾客时,该通道却停止收银。刘某于是从此通道快速走出,从银台外侧绕向邻近的23号银台。在此过程中,她被21号银台外侧正下方放置购物筐的不锈钢架绊倒,致其左腿股骨颈骨折。
本案经两审审理,法院认为该超市在进行经营活动的同时,应充分注意经营场所内公共区域安全隐患事故的防范,其将放置购物筐的不锈钢架摆放在银台外侧正下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顾客的安全通行;同时该超市在银台停止结算前,也未能提前采取适当的方式告知等待结账的顾客,其对于刘某从银台外侧前往邻近银台结账的行为亦未加有效阻止,从而导致了刘某被放置购物筐的不锈钢架绊倒发生伤情,所以对刘某的摔伤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而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某,对自己的行为也应该有足够的判断力,其对银台下方放置购物筐的不锈钢架未加注意,存在一定过错,应付相应的责任。据此,认定刘某承担20%的责任,被告超市承担80%的责任,护理期限为三个月。
这次判决后,刘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她在之前主张的医疗费之后发生的医疗费1240元、交通费1491元、护理费10665元。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刘某在超市中购物摔伤,双方的责任问题已经由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对本案具有既判力,本案中双方的责任分担比例仍应按此执行,即刘某自行承担20%责任,超市承担80%责任。据此,关于刘某的医疗费损失124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部分,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及司法解释,乘坐的交通工具应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根据刘某自身情况及就医次数,酌情认定交通费为500元。关于护理费的损失,因在此前判决中已酌情确定了合理的护理期限为三个月,现该期限已满,本案中,刘某未提供尚需护理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判决超市方给付刘某医药费、交通费共计1740元的80%为1392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记者王学军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