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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花甲老人在医院取药时边走边看取药单据,以致在二楼的一个斜坡处摔伤。日前,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认定老人摔伤是其走路不小心造成,应对自己摔伤的结果负主要责任,医院只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2月一天,张先生到本市河西区某医院看病。医生开药后,张先生来到医院药房取药。由于边走边看取药单据,张先生未注意到二楼楼梯口的斜坡,结果被绊倒摔伤。经该医院诊断为右肩、肘部挫伤,花费医疗费300元。张先生认为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自己在看病时摔伤,于是把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各项费用2000元。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医院二楼楼梯口进入大厅处原先为一层台阶,后被铲平用水泥磨成斜坡,由于使用年限较久,有部分水泥缺损。因此,在斜坡前地面上和进入斜坡后的墙面上均贴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
法院认为,被告医院作为从事医疗经营活动的单位,进入其院内活动的绝大部分人为身体不适的患者及其家属,故应承担较之一般性经营机构更高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事发处的斜坡由于使用年限较久,导致部分水泥缺损,虽然在地面、墙面等处贴有警示标志,但不足以杜绝安全隐患的发生,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患者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是年逾花甲的老人,身体情况以及行动灵便程度均不能与一般成年人等同,故行走时更应小心谨慎。原告边走边看取药单据,未注意周围及地面环境,对警示标志亦未引起足够注意,因此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负主要责任。综合本次事件的起因、经过及原告的损害后果,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情认定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30%,即5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医院不服,上诉至本市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