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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男子办理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取款,经银行两次催收仍不还款。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犯有信用卡诈骗罪,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罚金1万元。
被告人朱某于2008年6月在银行办理信用卡后多次透支取款,其最后一次还款是在2011年10月,此后未再有还款行为。2011年12月,银行对朱某两次催收,但其仍不归还欠款。2012年7月银行报案,朱某累计共欠本金59997.81元。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朱某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透支行为不同
“属性”亦不同
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律师认为,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账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
郑晓云解释,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而善意透支又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因此,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如出现善意透支或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则属于欠款;如出现犯罪性的恶意透支,则构成信用卡诈骗。(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