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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一名村支书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将自家电费掺杂在村集体电费内,由集体“代”为交纳。6年间,村集体共为其交纳电费1.2万余元。鉴于该男子积极退赃,日前,蓟县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中年男子沈某家住本市蓟县某村,自2001年起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自2006年至今年4月间,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将自家用电量共计2.4万余度(每度0.49元,合款1.2万余元),掺杂在村集体电费内,由村集体交纳。后经人告发,沈某归案。赃款已全部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集体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还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如上一审判决。(记者孙启明通讯员史庆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