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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遇冬通讯员刘虹)一女子去营业厅办理业务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后与一名前来劝解的工作人员发生肢体接触,二人均受伤。日前,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判决工作人员赔偿女子各项损失的40%,共计3000余元。
去年8月一天下午,男子方某和妻子小范到东丽区一家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女子小范因排队问题与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发生争吵,随后来到办公区域与营业厅的其他工作人员争吵,工作人员小李上前劝解,被小范推开,小李还手与小范发生肢体接触,后双方倒地,被其他工作人员拉开。小范经医院诊断为头外伤后头痛,胸前皮肤挫伤。小李被诊断为外伤后头痛、心悸,颈部擦伤等。后经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于是小范起诉小李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余元。
原审法院认为,小范因排队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闯入办公区域,且推搡小李,对事件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小李作为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热情服务,遭顾客推搡后,小李未能克制情绪,与顾客发生厮打,其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判决被告小李赔偿原告小范各项损失的40%,即3000元。
一审宣判后,小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小李赔偿其全部损失。二中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一致。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故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