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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昨日上午就“价格违法处罚”征民意
价格违法查处首提“避嫌”
据《法制晚报》报道
14日上午,发改委公布《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并开征民意,意见稿首次提出,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回避。
意见稿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为了公平公正,意见稿对相关“回避”也予以明确,规定执法人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而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而在现行规定中,对此没有明确提出。
意见稿还新增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价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可以公告其价格违法行为,直至其改正。
据了解,目前我国卖方市场上,商家随意虚构原价、先涨价后打折等行为比较普遍。而商场虚假打折,属于利用虚假的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