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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12月15日上午10时,颜承鲁涉嫌贪污案进入庭审第三天。当举证质证完成后,颜承鲁在自我辩护中坦言自己“交友不慎”,甚至怀疑是“落入他人设好的圈套”,但他坚持认为:我的部分行为的确有错,但并不构成犯罪。其辩护律师提出“20项程序违法”,质疑此案从侦查阶段到开庭阶段都存在程序违法。而公诉人却认为,颜承鲁当庭翻供,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建议法庭对颜承鲁从严处罚。案件未当庭宣判。
法庭认定部分证据
继续前一日的法庭调查,应辩方申请,公诉机关出示了5月7日至9日证人的部分证言。对此,辩护律师提出:颜承鲁5月7日的笔录没有侦查人员的亲笔签名,自述材料内容不完整,并对杨某证言真实性提出质疑。辩护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未按法律提交相应证据,存在隐瞒“对颜承鲁有利的证据材料”。此外,律师以“侦查人员签字笔迹前后不符,要求当庭比对”。对此,公诉人答辩称:“有同名同姓的两名检察人员,人不一样,笔迹自然不同。”
当举证质证环节结束后,法庭认为:公诉人出示的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对颜承鲁涉嫌受贿案挂牌督办的通知、市交通运输局提交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市委市政府任职文件、市人大常委会任职通知、市出租汽车报废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等,主要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以及被告人颜承鲁的任职情况。因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不持异议,法庭对该部分证据予以确认。但公诉人出示的其他证据,因辩方有异议,合议庭将在休庭后,结合全案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后进行论证。
律师质疑程序违法
在法庭辩论阶段,颜承鲁坦言自己“交友不慎”,甚至怀疑是“落入他人设好的圈套”,在反复讲述与指控有关的案件事实中,颜承鲁承认自己的某些行为是错误的、欠考虑的,但他同时强调“我认为我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律师除了针对指控事实的主体部分提出辩护意见外,还当庭指出该案存在诸多程序违法,而逮捕程序不合法,造成颜承鲁至今处于非法羁押状态。律师总结列举了20项违法细节,包括“违法立案;没有让颜承鲁及时得到法律帮助;非法进行监视居住、非法进行拘留,非法进行逮捕、羁押……对被告人进行非法取证;检察院不履行监督职责,不纠正司法过程中的错误,对证人进行非法拘禁,侦查人员单独取证,证据本身存在瑕疵,对非法证据未进行合法排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对所有证人的取证均不合法。
5年时间“晚节不保”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首先宣读了颜承鲁悔过材料中的部分文字,展开说明颜承鲁是如何“晚节不保”的。
颜承鲁1971年参加工作,先后在市政府、市纪委工作,从基层岗位一步步走上领导岗位,受党教育多年,岂料在担任交通局局长的短短5年时间里,竟然收受多达15人的贿赂款,受贿金额高达1033万元人民币以及2万元英镑。颜承鲁在担任市交通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路施工、项目招发标过程中,在下属单位用人招聘过程中,为行贿人积极打招呼,要求“下属照办”,此举无疑是利用职权谋取利益的一种行为。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些下属人员或者老板为了得到颜承鲁关照,以“过节拜年”为名,送礼的金额远远超出同事朋友间的礼尚往来。颜承鲁虽对送礼目的心知肚明,却仍然接受,依据司法解释,如此行为仍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颜承鲁收受他人钱款的理由是多种多样的,但不论其理由多么充分,形式如何翻新,万变不离其宗,就是利用其担任兰州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在执行市政府决定将350辆吉利车投放我市出租业中,将出租车指标作为资本,持有东方公司51%干股,事后再将干股出售给股东,本质上还是利用其行政管理权力,争取出租车经营权,并为其他股东谋利。因此,其转让干股所得720万元,仍应以受贿罪论处。当庭翻供从严惩处
公诉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颜承鲁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相互关联,形成完整证据体系,能够客观完整体现公诉方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收受15人贿赂款中,公诉人出示的证据能够详细说明行贿缘由、地点、时间,以及数额,相关证人证言能够证明他人对颜承鲁行贿的事实。尽管在连日来的庭审中,被告人否认大部分事实,但在侦查机关提供的法律文书中,有包括行贿人在内的多位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所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充分说明颜承鲁犯受贿罪罪名成立。
鉴于颜承鲁以侦查机关违法办案为由,将“程序违法”当做救命稻草,当庭翻供,未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综上,公诉机关建议对颜承鲁从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