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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初步调查。作为自侦工作中最基础的工作,初查对确保立案质量和破解传唤、拘传时限短等难题的限制,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实践工作中客观存在初查启动较随意、办案效率低、监督制约少和处理不规范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初查的成效,而且往往会损害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还容易滋生腐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为此,要重视加强制度制约,以规范初查工作。
一、建立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评估制度。从实践中所受理的控告、举报线索来看,有的职务犯罪线索真实,有的失实,有的则有真有假,必须通过认真甄别、筛选,才能增强初查工作的针对性,否则就会影响初查的成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为此需要建立科学有效的线索评估制度。可由经验丰富的办案人员按其熟悉的领域组成若干线索评估小组,根据举报内容,结合被举报人的工作、生活开支状况等,判断线索是否有初查价值,是否时机得当。评估小组审查后,写出评估意见,认为需要初查的,报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认为无需初查的,提出移交、缓查、存查或作其他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决定,并向举报中心备案。
二、强化时限要求。当前,有些地方线索出现久查无果的现象,既损害了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又挫伤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应该切实提高初查效率:一是可以明确初查时限要求。比如规定初查一般线索的时间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线索为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经检察长批准再延长,仍无进展的,一般应转为存查线索管理。二是建立有效的催办和反馈机制。虽然有相关规定,但实践中经常出现侦查部门对于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本院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不及时反馈的情况,为此可明确规定,侦查部门逾期未回复反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此纳入业务考核标准范围,从而增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
三、对不立案案件进行规范化处理。对经初查决定不予立案的,侦查人员往往忽视后续处理程序,可能损害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造成群众误解,引发不良影响。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应当依法规范后续处理程序:一是对于举报控告人要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并对举报控告人做好答复工作,不能简单地以不构成犯罪、达不到立案标准等初查结果简单答复,而应该充分摆事实、讲道理,让举报控告人信服,以免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对经过初查,认为被举报人存在违纪问题但不构成犯罪的,在决定不予立案的同时,要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该案件,建议对被举报人进行党纪处理、行政处罚。三是如果经初查发现被举报人没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这种错告对被举报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有效保障无辜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