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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北京12月14日讯记者周芬棉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今日发布《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国有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办法规定,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实现税后盈利(含补贴);具有较好的风险管控能力,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净资本负债率等风险管控指标满足行业监管规定;具备相应的财务承受能力,不得因实行企业年金制度出现亏损,影响金融企业长远发展。金融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还应当具有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并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绩效评价合格。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绩效评价的,其绩效评价类型应当达到中级(CC)以上。
按照办法规定,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缴费总额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建立企业年金初期,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原则上不得低于企业缴费部分的2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在职工和金融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允许部分职工,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
办法明确,金融企业年金缴费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列入成本,但每年列支成本的企业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企业应当根据职工贡献、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适当向关键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当期划入负责人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企业人均水平的5倍。
办法强调,金融企业某一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及时修改企业年金方案,适当降低企业缴费标准。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或者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未满足建立企业年金条件,应当中止企业年金方案。金融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之前的年度进行补缴。
办法鼓励金融企业职工退休后,分期领取企业年金。对于参加企业年金方案时距其退休时间相对较短的人员,企业可在规定比例内采取过渡期补偿性缴费、一次性补偿等适当方式,实现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