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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解金钊)七旬夫妇起诉长女索赡养费,并要求到长女处养老。日前,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作为二原告长女,无论有何种困难及是否具有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条件,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父母义务,其应为投靠子女的二原告提供临时性居所,一审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并为二原告提供临时性居所。
原告系家住塘沽的李先生夫妇,二老共有三名子女,被告李娟(化名)为长女。李先生夫妇诉称,当年为给李娟上大学筹集费用,把房子都卖了,原以为女儿学成之后会回报父母,没想到,当李先生打算到外地做手术时,李娟却表示自己没有钱,但没过多久,她竟花10余万元购买了汽车,这令二老十分痛心。
庭审中,二位老人表示,他们身体都不好,尤其是李先生,患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每月医药费就得1000余元,李娟在经济条件较好的情况下从未尽过赡养父母义务。二老请求法院判令李娟向他们支付赡养费,并要求到李娟处养老。对此,李娟称,同意每月给赡养费500元,但自己刚离婚,独自带孩子生活,不具备与老人共同生活的条件。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二原告年事已高,且身患疾病,子女应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到被告处居住,但赡养父母具体方式的问题属于家庭内部性事宜,应由二原告与子女协商解决,不宜也不应通过强制性方式予以实现。但被告作为二原告长女,无论其有何种困难,是否具有与父母共同居住的条件,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赡养父母的义务,其应为投靠子女的二原告提供临时性居所。但临时性居所亦非长久之计,原告应与其他子女积极协商,以解决赡养问题。综上,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每月向二原告支付赡养费500元,并为二原告提供临时性居所。
赡养,并非只给费用
击水律师事务所郑晓云律师分析认为,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面对生养自己的父母,子女不承担或想方设法转嫁赡养义务,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认为只要每月给付一定生活费,自己就尽到了赡养义务,这显然是一个误区。按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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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