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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工程公司发包某工程项目,东方建筑公司承包了该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红星公司因办公需要,擅自使用了已经完工部分的建筑物,使用过程中,红星公司发现使用的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已经出现了墙皮脱离、地板开裂等情况,红星公司打算向东方公司要求赔偿。为此红星公司向天津仲裁委员会咨询,东方公司是否应赔偿使用部分的建筑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损失。 ◎仲裁说法:
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也就是说建筑工程责任的风险是在交付后转移的,在未交付前,施工单位应对建筑工程的质量承担责任。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未通过的情况下,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发包人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发包人自愿承担质量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综上,东方公司不应赔偿使用部分的建筑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损失。
时报记者刘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