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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西联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等行为,我局已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于2012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⒈依法取缔该企业违法充装二氧化碳的经营活动;⒉没收违法所得64519元,并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合计:114519元。
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局(兰)质监罚字[2012]第044号《甘肃省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应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甘肃省兰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