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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眼看着一桩买卖就要成交,可是却因为突然出现的正规出租车而告吹。非法运营出租车一怒之下拦截正规出租车,发生剐蹭后又拨打电话报警声称发生交通事故,不过他的要求并没有得到交警的支持。在所有愿望全都落空之后,非法运营出租车司机竟然一纸诉状将交警津南支队告上法庭。
2011年9月21日13:00左右,两名乘客在津南区一所高校门前寻找出租车,想要去火车南站。当地非法运营出租车司机赵鑫与两名乘客谈价,对于他提出的120元的车费,两名乘客认为太高。正在犹豫时,司机黄成驾驶正规出租车从此经过。两名乘客见状,于是决定搭乘黄成的出租车前往目的地。
眼看着一桩买卖就要成交,半路却杀出个程咬金,赵鑫一怒之下站在马路中间,拦截黄成驾驶的出租车。在拦截过程中,黄成躲避不及,该车右侧后视镜将赵鑫挂倒。将赵鑫挂倒后,黄成并未停车,附近的其他非法运营出租车在后紧追,双方分别拨打电话报警。交警津南大队接报后赶到现场,在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对现场进行勘验后认定,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得知这样的结果,赵鑫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津南支队撤销《不予受理通知书》。
津南支队则辩称,赵鑫用非出租车辆经营揽客,当天因与两名乘客价格未谈拢,两名乘客搭乘经过该地的黄成驾驶的出租车,赵鑫见此情况走到路中央拦截黄成的出租车,对其谩骂并用物件投掷其车辆。黄成为躲避纠缠,驾车驶离过程中,用车后视镜碰到赵鑫胳膊,黄成未停车继续行驶,行至一家洗浴中心门前黄成报警,称被非法运营出租车辆围攻。赵鑫身体伤害是出租车司机黄成为躲避赵鑫等人纠缠,防止自身更大损失驾车驶离现场过程中无意所致,该案不属于交通事故。
两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津南支队具有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的行政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司机因出租车揽客发生纠纷,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驳回赵鑫的诉讼请求。
津和律师事务所刘伯华律师表示,本案中由于赵鑫阻拦黄成车辆行驶,他的行为是发生纠纷的直接原因,这样的行为不能按交通事故来评价。刘律师还提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的第(四)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来看,赵鑫没有合法的理由擅自拦截合法营运的车辆,主观方面存在过错。至于赵鑫受到的伤害,属于治安案件范围,可以在派出所调查后调解,如调解不成,可起诉到法院,按照一般的民事案件解决。(涉案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