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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本报曾报道《天津警嫂签署“三捐”协议完成丈夫生前遗愿》一文,河北区建昌道派出所民警刘炳全的爱人刘永梅为了完成刘炳全生前遗愿,签署了捐遗体、捐器官、捐角膜的三捐协议。刘炳全去世后,他学医的儿子发现医院存在过错,于是诉至法院。昨天上午,刘炳全的爱人带着丈夫的遗照来到法院领取了一审判决书。
2011年5月8日,刘炳全因左臀部有肿物到医院就医。该医院用门诊手术的方式将该肿物切除,但没有进行病理化验。术后由于伤口不愈合,刘炳全多次到医院换药。去年6月27日,该医院对刘炳全的伤口进行了重新缝合,后刘炳全出现低烧情况。8月25日,刘炳全因左腿淋巴肿大再次到该医院就医,8月31日被诊断为前列腺炎,并进行抗炎治疗。9月4日刘炳全入住被告医院。9月14日,经另一家医院诊断为淋巴结转移性肿瘤,结合免疫组化符合转移性恶性黑色素瘤。9月15日,刘炳全入住另一家医院。10月2日,刘炳全去世。
刘炳全家属以及代理人行通律师事务所孙贤琴律师认为,被告医院在给刘炳全进行门诊手术时,未按照医疗规程操作,未对切除物进行病理化验,造成延误治疗,使得恶性肿瘤扩散,导致患者短时间内死亡,医院存在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该医院则辩称,根据患者刘炳全的实际情况,医院认为手术后无需进行病理化验,患者伤口不愈合是因为伤口位置在臀部,不容易愈合。医院已经对患者的肿物进行了扩大切除,而且没有证据证明患者臀部的肿物为原发病灶,所以医院不存在过错。经司法鉴定对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与刘炳全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及相关责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医院切除刘炳全臀部肿物标本未送病理检查,不书写门诊病历不能排除臀部肿物与腹股沟部的恶性肿瘤无因果关系,院方的医疗行为对刘炳全未尽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但刘炳全的死亡原因为恶性肿瘤的自然转归,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因此承担间接次要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应以救死扶伤、为患者健康提供保障为宗旨,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该具有高度的注意,对患者尽到最善良的谨慎和关心,以避免患者遭受不应有的危险或损害的责任。被告医院的医生在给患者刘炳全切除臀部肿物后,未进行病理检验,而且没有书写病历,其行为已经构成医疗过失,故对刘炳全的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承担20%为宜。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昨天11时,刘炳全爱人在代理律师的陪同下来到法院,领取了一审判决书。她告诉记者,当初是正在南开大学学医的儿子发现医院存在过错行为,所以决定诉至法院。至于结果,她觉得已经不重要了。“刘炳全一辈子都在为别人着想,希望这件事会起到警示作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