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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张席贵通讯员刘岩
近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妨碍公务罪的案件,被告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今年5月27日,被告袁某骑摩托车行至二道区东盛大街和荣光路交会处,一名交警示意其停车,要求摩托车驾驶员出示驾驶证和行车证。袁某拒不出示相关证件并试图启动摩托车逃跑。交警遂用警用电台呼叫了另外两位交警到达现场。后来袁某拿出打火机说要点燃摩托车的油管,在场的三名交警和一名协管员合力控制住袁某并将打火机抢下来,控制过程中袁某比较激动,不配合交警的工作,用脚踹警车并对三名交警及一名协管员进行殴打、撕扯,致三名交警及一名协管员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此案经二道区人民检察院公诉至二道区人民法院。二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亚州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袁亚州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