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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顾客在超市购物时,不留神摔伤该谁担责?对此,顾客和超市方各执一词,官司打到了法院。日前,包河区法院判决超市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12年3月,王女士独自到某超市一楼选购商品。在通过该超市内水产区附近的带有坡度的通道时,因坡面有水,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王女士的丈夫赶到现场,将其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尺桡骨远端骨折,王女士因此次摔伤住院治疗15天。后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定王女士因外伤致左尺桡骨远端骨折遗留左上肢丧失功能10%以上的后遗症,评定为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王女士认为,她在超市购物时是踩到地上未清理的积水而摔倒受伤,且超市方未在现场布置任何防滑和提醒标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超市方则认为自己秩序井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王女士自身疏于注意导致,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场所对消费者应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导致王女士摔伤的主要原因是作为市场管理者的超市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带有坡度的通道,未采取任何防滑措施和设立警示标识,因此超市方应对王女士摔伤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80%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王女士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购物环境有足够的认识,注意并采取合理措施,王女士在通过带有坡度的通道时,自己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所以对其损伤自己应该承担20%的责任。
(通讯员丁雷胡蓉本报记者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