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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徐顺凯)12月11日,因受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伤害的家住甘肃省兰州市的何某终于从城中区法院拿到了赔偿款。
去年10月21日,何某在兰州市客运中心购买车票乘坐某青A号客车由兰州始发途经青藏高速公路1709KM+300M处与某甘A号车刮擦,导致其面部损伤,鼻骨骨折,左手皮肤裂伤,住院治疗8天,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为十级伤残。何某于2012年7月16日一纸诉状将兰州某客运中心和青海某汽车运输公司告到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过4个月的审理未能结案,于2012年11月14日将案件移送至西宁市城中区法院审理。该院通过长途电话多次向何某征求意见,又向青海某汽车运输公司多次做工作,最终运输公司主动作出让步,对何某受到的伤害深表同情,并予以何某4000元补偿。当法官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何某时,何某对法院办案工作的效率表示赞赏和感谢,并于12月11日由兰州来到城中区法院领取到了4000元赔偿。